| 关于规范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通知 |
| 来源:北京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08-02-18 |
| 关于规范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 发布单位: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字号:京体办字〔2007〕241号 ) |
| |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7〕241号
各区(县)体育局、区(县)教育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开办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由于两项许可涉及实施义务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体育局与市教育委员会协商,并请示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对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规范如下: 一、已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武术学校的换证、监管等工作,仍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负责。 二、今后新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武术学校的许可由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条件标准进行前置审核。申请材料由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送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审核合格后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程序、时限等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2.关于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七)具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 (八)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 (九)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等。 (二)章程。 (三)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四)开办者身份证明。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提供师资情况材料。 (八)提供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与决定 区(县)体育局受理后,属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受理后的3日内转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联合审批表上加盖本单位印章,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制作办学许可证并送达当事人。 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许可期限 45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七)具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 (八)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 (九)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等。 (二)章程。 (三)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四)开办者身份证明。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提供师资情况材料。 (八)提供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办武术学校,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与决定 区(县)体育局受理后,属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受理后的3日内转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在联合审批表上加盖本单位印章,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制作办学许可证并送达当事人。 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许可期限 45个工作日
|
|
|